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V-113-簡上-285-2025021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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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林金安 被上訴人 江海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 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足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71,557元(計算式:面積27.43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 公告現值9,900元=271,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扣 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