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V-113-簡上-370-2024110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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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涂錦民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09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且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略)。二、(略)。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狀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卷內資料及兩造主張之意旨逕為裁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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