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V-113-簡上-51-20250218-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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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陳顯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炎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民國113年7月9日準備程序 時稱要向被上訴人請求房租,從103年開始到現在等語(簡上卷 第223頁),上訴人如係就上訴人之原審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為補正上訴聲明 ,即駁回上訴人就原審反訴敗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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