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V-113-簡上-51-20250321-3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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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陳顯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炎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就原審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院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民國11 3年7月9日準備程序時稱要向被上訴人請求房租,從103年開始到現在等語,經本院於114年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簡上卷第1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簡上卷第13頁),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