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3-簡上-82-20241122-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楊譯宣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廖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0月19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51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原告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廖雅萍主張   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原審被告即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楊譯宣答辯   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並補充:兩造是互毆,且廖雅萍之憂 鬱症復發與本件事故無因果關係,原判決未敘明審酌慰撫金時,有無將此部分疾病包含在內,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且原判決認定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過高,至多為3萬元等語。 三、原審判決及兩造聲明 (一)原審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0,848元,及自民國112年 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⒋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848元本息部分及 假執行之宣告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見本院卷第199頁第19至22行)(就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848元本息部分未據上訴,非本件審理範圍) (三)被上訴聲明:「上訴駁回。」   (四)附帶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附帶上訴人部份廢棄。⒉上 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462,720元,及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00頁8至11行) (五)附帶被上訴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76、77頁) (一)兩造間有感情糾紛,楊譯宣於111年5月23日凌晨2時許, 前往廖雅萍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住家,未經廖雅萍同意,侵入其住家,並徒手將廖雅萍拉出其住家後,在其住家門口走廊,以徒手、腳、包包等方式毆打廖雅萍,並向廖雅萍恫稱:「讓妳死」等語(下稱系爭侵權行為),致廖雅萍心生畏懼並受有左前額、左頰、雙手及右膝多處挫傷等傷害。 (二)廖雅萍因系爭侵權行為於111年5月23日至聖保祿醫院就診 ,支出醫療費用848元。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楊譯宣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 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⒉本院認楊譯宣所為已侵害廖雅萍之權利,應就廖雅萍所受 之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理由與原判決相同,茲引用原判決所載理由。   ⒊楊譯宣雖辯稱兩造是互毆等語,然楊譯宣於準備程序均未 提起此項主張,迄至言詞辯論期日始為提出(見本院卷第75至78頁、200頁第27行),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本無須審酌。況楊譯宣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難認楊譯宣此部分答辯可採。 (二)廖雅萍得請求楊譯宣賠償之金額若干?   ⒈本院認廖雅萍得向楊譯宣請求之金額為醫療費848元、慰撫 金8萬元,共計80,848元,其理由與原判決相同,茲引用原判決所載理由。   ⒉廖雅萍雖主張其因楊譯宣之行為導致憂鬱症加重,因而不 能工作等語。然查廖雅萍就診之安心診所病歷所示,廖雅萍自103年起,均有定期至安心診所就診,且於系爭侵權行為後,醫師所開立之處方亦與先前相同(見本院卷第85、157頁),是尚難認廖雅萍有因系爭侵權行為導致憂鬱症加重,或有因而不能工作之情形,廖雅萍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⒊楊譯宣則辯稱原判決未敘明審酌慰撫金時,有無將此部分 疾病包含在內,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云云。廖雅萍之憂鬱症與系爭侵權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已如前述。而本院斟酌廖雅萍系爭侵權行為所受傷害,於精神上可能承受之無形痛苦、兩造之學歷(見本院卷第201頁第24至28頁)、財產所得(見壢簡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廖雅萍請求楊譯宣賠償8萬元精神慰撫金,應屬適當。 (三)遲延利息    本院認遲延利息應自112年8月14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 ,理由與原判決相同,茲引用原判決所載理由。 六、綜上所述,廖雅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楊譯宣給付 80,848元,及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為兩造一部勝、敗之判決,於法有據,當無違誤。上訴及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