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簡-11-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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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呂妤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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