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簡-11-2024111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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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呂妤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