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3-聲再-11-20250226-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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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鍾源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 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