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解散登記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V-113-聲-126-20250102-3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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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無極天上聖母宮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戴連祥 上列抗告人聲請撤銷解散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然未 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程式有所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