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V-113-聲-153-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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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邱淑華 相 對 人 鄧昌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本院11 3年度司執字55818號),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59號受理在案。為此,爰裁定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本案請求,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裁定 駁回在案,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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