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V-113-聲-183-20241028-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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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林俊良 相 對 人 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 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林俊成」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林俊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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