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聲-187-20241104-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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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7號 抗 告 人 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連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連榮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7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