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聲-187-20241104-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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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簡連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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