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聲-217-20241230-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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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廖金燦 相 對 人 彭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含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 稽。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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