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聲-217-20241230-3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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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廖金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且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通知抗告人應於收受通之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8日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抗告人迄今仍逾期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