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3-聲-234-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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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陳智榮 相 對 人 范鈞智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14號執行事件,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 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 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 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 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