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V-113-聲-238-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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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彭成章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 第117630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664號案件審理中,且上開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 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是停止執行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為必要,如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債務人即無從依上揭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三、查系爭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因執行無著而終結 ,並發還債權憑證,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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