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V-113-聲-239-20241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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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建均 代 理 人 張婉儀律師 陳彥潔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65號 ),原告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 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 ,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 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房屋進行裝修之過程中,挖損兩 造房屋之共用牆壁,造成原告房屋產生裂痕及漏水,並產生壁癌,又被告之三樓鐵皮屋(違建)之支撐未立柱,完全靠在兩造之共用壁上,等同對共同壁增加未預計承受之重量,影響原告房屋之結構安全並造成可能倒塌之危險。而因被告房屋三樓之違建,屬於優先拆除之A 類違建,為避免若先行拆除可能影響本案責任歸屬之鑑定,故請求法院通知桃園市政府建管處,待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再行拆除被告房屋之違建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房屋進行裝修之過程中,挖損兩造房屋之 共用牆壁,造成原告房屋產生裂痕、漏水等情,固據提出相片、影片等為憑,惟依原告前揭所述,被告房屋之違建情形已影響原告房屋之結構安全並有倒塌危險,然原告現聲請保全證據,係請求本院發函通知建管處於本案判決確定前暫緩拆除違建,其主張顯有矛盾而尚難憑採;復按,違建之認定及拆除進度、拆除與否,核屬政府主管機關公權利之行使範疇,且涉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尚非民事法院所得審究,是本件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㈡至原告主張若違建拆除可能影響其日後鑑定結果一節,此部 分原告亦得盡速陳報鑑定單位及鑑定事項以利本院囑託鑑定,或先行委請專業人士就屋況進行初步評估及保全等採證以供存證,併此敘明。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