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駁回第三人參加訴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3-聲-242-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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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2號 抗 告 人 吳月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璧華間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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