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聲-250-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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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江昇洋 相 對 人 湯修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湯修碩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經鈞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2596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然因聲請人現在監執行,對於債務人是否有財產並不清楚,請准許先予停止執行,待聲請人執行完畢出監後,查明相對人之財產再一併辦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具狀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亦未具體指明聲請查封之不動產及提出該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經執行法院於113年10月24日函請聲請人於函到後5日內補正相關資料,上開補正函文業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依法補正,執行法院已於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2596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等情,此有本院上開補正函、裁定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125967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準此,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既已終結,揆諸上揭規定,本件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