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聲-272-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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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陳又丕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執行事件,經 相對人聲請扣押之聲請人安聯人壽如意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保單(保單號碼QL00000000),包含醫療費用附約,價值僅新台幣(下同)6447元,扣除手續費後不足3萬元,應毋庸執行扣押。聲請人之另一安聯人壽享樂多變額萬能壽險保單(保單號碼QZ0000000000),為未來未成年女兒的教育基金,保單價值僅11萬0647元,期望能繼續供應女兒學費等語。為此,聲請上開執行事件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債務人如欲聲請停止執行,自須以其已提起前開條文規定之訴訟為前提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 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情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可參。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提起本案訴訟,即與前揭法條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