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3-聲-276-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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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黃晨瑋 相 對 人 許素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如已經提撤銷調解之訴,執行當事人固得據以聲請停止執行,惟是否確有必要,仍得由法院酌量情形認定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本院案列114年度原調 簡字第1號)等語,經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惟原告所提撤銷調解之訴已逾不變期間,訴不合法,業經駁回原告之訴在案,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3214號遷讓房屋執行事件已失所依附,難認有其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