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裁判費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V-113-聲-72-20250205-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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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高玉燕 高玉蓉 共同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相 對 人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林秋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下方及理由欄第三項第1行關於「奎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