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V-113-補-1018-20241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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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余豐明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興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 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