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V-113-補-1019-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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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同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旻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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