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理事罷免無效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補-1024-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告 蔡星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煒間確認理事罷免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恢復理事資格,訴訟標的 並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 ,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