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存在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3-補-1026-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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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陳宗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婕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訴外人藍婕妤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 )1,250萬元讓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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