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補-1029-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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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瑞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駖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報酬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