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補-1040-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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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告 江道義 被告 劉國連 劉子婕簡萬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 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 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訴請終止、塗銷系爭地上權,核屬因地上權涉訟 ,且該地上權並無租金之約定,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 條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 總價年息10%為限。參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8,480元,地上權設定面積為127.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共3分之2,系爭地上權之價額為1,082,048元(8,480 ×127.6×2/3×10%15),未逾地價4,423,467元(起訴時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0元×127.6×2/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082,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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