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補-1060-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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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告 姚國旺 被告 歐力豪 謝桂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 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含借款50萬元及 精神賠償10萬元),及其中50萬元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1,380元 (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08年11月1日 113年9月8日 (4+313/366) 5% 12萬1,379.78元 小計 12萬1,379.78元 合計 72萬1,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