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3-補-1067-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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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訴訟代理人 鄭香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0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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