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補-1077-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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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告 李錦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儀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為排除 原告房屋因被告房屋漏水所生之侵害,訴請被告修復被告房屋之 漏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 為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被告房屋修繕至不漏 水之修繕費用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 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倘原告未能陳報修繕費用及相 關證據,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房屋之房屋稅課稅 資料,本院將依原告房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