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3-補-1084-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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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陳佳君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宗樺等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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