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3-補-109-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黃超塬 黃麒雄 黃麒瑞 黃清景 黃國展 黃奕嵋 黃國宸 黃得時 黃得寬 黃慧敏 宋保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原告之債務人李沛瑱起 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金盛之遺產。李沛瑱就被繼承人黃金盛之 遺產應繼分為1/24,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而被繼承人之遺產 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李沛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等附卷可稽。準此,計算被代位人李沛瑱之 應繼分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981,5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 示)。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1,5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