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補-1126-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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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優境社區第十六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金珠(主任委員) 被 告 范書豪(即范德龍之繼承人) 范書瑋(即范德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系爭鐵閘門所有權及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法 律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各該鐵閘門及土地之價值定之, 查原告陳報系爭鐵閘門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另原 告主張系爭土地中之「通道部分」屬社區全體住戶所有,面積為 42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68,600元(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18,300元×42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67,6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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