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3-補-1127-202411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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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莊隆進 訴訟代理人 黃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莎公園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 告修復原告房屋屋頂滲水及室內損壞,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房 屋屋頂修繕至不漏水及修復室內損壞所需之修繕費用為據,爰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原告房屋屋頂修繕至不漏水及修 復室內損害之修繕費用各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 例如: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倘原告未能陳報修 繕費用及相關證據,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房屋之 房屋稅課稅資料,本院將依原告房屋價值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