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補-1129-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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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姜怡慧 劉宥辰 徐玉琴 姜禮槽 姜智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之立法修正說明,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等 5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又原告等 5人均各自請求:自民國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其中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 即113年9月23日之利息為18,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又原告5人,此部分之利息總額為91,530元,因數 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59 1,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10萬元 111年11月26日 113年9月24日 (1+304/366) 10% 1萬8,306.01元 小計 1萬8,306.01元 合計 1萬8,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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