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V-113-補-1142-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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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高廖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之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 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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