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補-1145-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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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陳昱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0,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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