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補-1151-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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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賴詩婷 吳筑婷 鄭荃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衡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 原告與被告就『森棲棲非犬貓寵物店』之合夥關係(下稱系爭合夥 關係)存在。」系爭合夥關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系爭合夥關 係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則依上揭法律規定,以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