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V-113-補-1153-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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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告 邱顯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4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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