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補-1156-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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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樹本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平松東原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潘昀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埔心區福德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 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08號、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法 條之修正說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 ○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予以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 又依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初步估算約457平方 公尺(實際占用面積待地政機關實地測量),另原告並未提出系爭 土地之實際交易價額,則參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2,641,60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49,544元占用面積457平方公尺=22,641,608元)。 其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給付於起訴前占用系爭 土地所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1,849,479 元,此部分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91,087元(計算式: 22,641,608元+1,849,479元=24,491,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