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補-1166-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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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李晉瑄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鄭又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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