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補-1171-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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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松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峻傑 訴 訟代理 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技賢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傳銘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鵬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20萬 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請辦理清算合夥事業財產,因兩造尚未清 算,無從得知原告所能獲得之利益,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6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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