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結算合夥財產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3-補-1172-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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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余聲光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興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河秋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3,6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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