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V-113-補-1175-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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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徐偌喧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高潔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 係請求撤銷被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同段1086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房 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贈與行為;又與系爭房地相同面積且相 鄰之24號房屋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售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 同)1,460萬元,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1份附卷可稽,堪作為認定本件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之依據。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0,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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