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V-113-補-1178-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林冠宇 被 告 林心蕙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 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因無系 爭房屋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 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相同社區、屋齡及相 近樓層之房地,於民國112年4月4日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 (下同)185,993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約為109.35平 方公尺【總面積84.31平方公尺+陽台8.91平方公尺+花台0.67平 方公尺+共有部分15.46平方公尺(計算式:1089.02平方公尺×14 2/1萬=15.46平方公尺)=109.35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不動 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6,152,346元(計算 式:109.35平方公尺×0.3025×185,993元=6,152,346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76,173元( 計算式:6,152,346元×原告應有部分1/2=3,076,17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