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補-1179-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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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廖家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需記載每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亦請就每位被告分予明列)。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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