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補-1184-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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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林彬 上列原告與被繼承人劉蘇蘭英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應將其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房屋,修復至該屋 下方即原告之同號4樓房屋不再漏水之狀態,因原告迄未補正修 復漏水之估價單,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仍應認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 之,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185萬元(計算式:1,650,000+2 00,000=1,8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