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補-1186-20241209-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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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法定代理人 許彥輝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兩造間簽定之桃園市蘆竹羽球館 營運移轉案委託營運管理契約,土地年租金應自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酌減為45萬元,期間係自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 1日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則即應以原告請求 調降之租金差額即75萬元,再以6年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故 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萬元(計算式:750,000×6=4 ,500,000)。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 項係依據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溢繳租金1,312,500元 本息返還予原告,經核包含於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經濟目的範圍 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