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無效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V-113-補-1193-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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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張志騰 訴訟代理人 洪卉芝 被 告 游王錦貌 上列當事人間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 聲明請求撤銷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該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萬元 ,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 00萬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較高之先位聲明 核定為9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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